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阅读次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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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2025年版)的通知

皖能源电调〔202532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健全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2025年6月20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提升负荷资源灵活调节和充裕储备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有效支撑全省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安全可靠、自愿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广泛发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形成全省最大用电负荷5%以上的需求响应能力,引导用户提高电能管理水平,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电网运行效率,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电网应急调节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建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提供系统应急备用服务,其可调节负荷资源全年处于备用响应状态,具备随时启动响应条件。

二、参与主体

(一)电力用户

1.具有省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相关用电设备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

2.电力用户及其所属的可调节资源可独立或通过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但在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与方式,只能由一家虚拟电厂或负荷聚合商代理。

3.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蓄冰制冷装置、微电网等其他具备可调节负荷的用户可通过独立户号、虚拟电厂或负荷聚合商参与需求响应。

4.鼓励居民用户通过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热水器等远程控制系统,以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代理方式与省级平台实现对接。

(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或满足安徽相应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

2.自建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省级平台数据交互。

3.鼓励聚合未纳入各级电网调度管理的小规模工商业用户和用户侧储能、楼宇空调、充换电设施、基站、集中式供冷供热、数据中心等新兴负荷资源。

4.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电力用户均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单个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可调节能力原则上不低于5000千瓦。

5.虚拟电厂的响应时间原则上应达到小时级或分钟级,具备参与日内需求响应的能力。

三、参与方式

(一)主体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参与需求响应,随时可通过省级平台、“网上国网”客户端进行线上申请,填写需求响应(备用容量)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申请确认

省电力公司定期组织各市供电公司对所有申请参与需求响应的主体进行申请确认,确认需求响应(备用容量)能力。

(三)协议签订

省电力公司在省级平台定期对通过申请确认的参与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的次月,各市供电公司组织参与主体签订需求响应合作协议(见附件1),其中,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需同时提供与代理用户签订的需求响应代理协议(见附件2)和承诺书(见附件3)。

四、实施流程

(一)响应启动

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平衡情况,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以及响应方式、规模、时段等,并分解下达各市需求响应执行指标。

1.削峰需求响应启动条件

1)全省或局部呈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不包括发生全网或局部电网紧急事故状态下的电力缺口情况);

2)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负荷过载;

3)开展需求响应实测验证等工作需要。

2.填谷需求响应启动条件

1)当用电负荷水平较低,电网调节能力不能适应峰谷差及可再生能源波动性、间歇性影响,难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开展需求响应实测验证等工作需要。

(二)响应邀约

削峰需求响应执行日前或日内需求响应,填谷需求响应执行日前需求响应。响应邀约按照“时间优先、容量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优先对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充换电设施、已签约备用容量等部分资源灵活开展邀约。参与主体应约响应负荷应结合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应约响应负荷一般不低于其最高用电负荷的10%,在不影响企业用电安全前提下,应约响应负荷不受限制。

1.日前需求响应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于需求响应执行启动前一天,通过省级平台、客户端、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参与主体发出响应邀约,告知响应范围、需求负荷、时段及邀约截止时间等信息;参与主体于邀约截止时间前,通过省级平台、客户端反馈响应负荷;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照邀约原则,确定参与主体和应约响应负荷,直至满足系统调节需要或日前需求响应资源用尽。

2.日内需求响应

日内需求响应按照响应速度可分为快上快下需求响应和实时需求响应。

1)快上快下需求响应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于需求响应执行启动的0.5小时之前(不含0.5小时,小时级响应),通过省级平台、客户端、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参与主体发出响应邀约,告知响应范围、需求负荷、时段及邀约截止时间等信息;参与主体于邀约截止时间前,通过省级平台、客户端反馈响应负荷;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照邀约原则,确定参与主体和应约响应负荷,直至满足系统调节需要或快上快下需求响应资源用尽。

2)实时需求响应

在电网紧急情况下,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于需求响应执行启动前0.5小时以内(含0.5小时,分钟级响应),通过省级平台、客户端向参与主体下发调节或控制指令,告知响应范围、需求负荷、时段等信息,并通过省级平台自动完成响应能力确认,直至满足系统调节需要或实时需求响应资源用尽。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应具备可快速中断或可远程中断的特性。

(三)响应取消

在响应执行前,因电力供需形势缓解,响应需求负荷下降或不需执行响应时,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等比例调减各市需求响应执行指标或提前取消需求响应执行;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参与主体恢复生产时间、参与主体意愿及本地执行能力等情况,组织具备快速恢复生产能力的参与主体优先退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向参与主体发布响应变更信息,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参与主体做好告知解释等工作。

(四)响应执行

1.日前及快上快下需求响应

参与主体根据最新的响应执行信息,按照约定在响应日的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及时足额完成响应。

2.实时需求响应

参与主体利用需求响应终端与自有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的联动策略,于0.5小时内自动完成负荷调节;或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省级平台自动完成对参与主体的负荷控制。

(五)响应结束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参与主体在收到响应解除通知后自行调整用电负荷。

在响应执行过程中,因电力供需形势缓解,响应需求负荷下降或不需执行响应时,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等比例调减各市需求响应执行指标或提前中止需求响应执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及时发出中止通知;各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优先释放具备快速恢复生产能力的参与主体,对参与主体做好告知解释等工作。

五、效果评估

(一)需求响应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

为更加科学合理选取参与主体基线参考日,尽量减少企业生产调整、集中检修等原因导致的无效响应情况,参考PJM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将响应日分为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计算不同响应类型的基线平均负荷(见附件4)。

基线中出现的最大负荷称为基线最大负荷,出现的最小负荷称为基线最小负荷,根据基线计算出的算术平均负荷称为基线平均负荷。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基线,以其聚合参与需求响应的全部用户基线合计得出。

2.评估标准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以省级平台采集的用户关口负荷数据为基础计算响应效果。实际响应负荷为基线平均负荷与响应时段平均负荷差值的绝对值。负荷响应率为实际响应负荷占应约响应负荷的百分比。

参与主体在响应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1)对于削峰需求响应,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低于基线最大负荷;对于填谷需求响应,响应时段最小负荷高于基线最小负荷;

2)对于削峰需求响应,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负荷响应率大于等于50%;对于填谷需求响应,响应时段平均负荷高于基线平均负荷,负荷响应率大于等于50%。

负荷响应率小于50%,不予补偿;负荷响应率在50%(含)-80%(不含)之间,按实际响应电量的0.5倍给予补偿;负荷响应率在80%(含)-90%(不含)之间,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补偿;负荷响应率在90%(含)-110%(含)之间,按实际响应电量的1.2倍给予补偿;负荷响应率在110%(不含)-120%(含)之间,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补偿;负荷响应率大于120%(不含),按应约响应电量的120%给予补偿。

3.履约评价

参与主体无正当理由年内参与应约次数比例未达到60%以上或年内3次以上负荷响应率未达到50%的,原则上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参与需求响应资格,并视情将其违约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开。

4.同时参与多个响应

为鼓励用户挖掘日内需求响应能力,对同时参与多个响应的响应效果进行充分评估。在同一时段,参与主体同时参加日前响应和日内响应时,优先进行日内响应效果评估,超出日内应约响应负荷的实际响应负荷,再用于日前响应效果评估。

(二)备用容量效果评估

1.技术条件

需求响应备用容量分为快上快下备用容量和实时备用容量。其中,申报快上快下备用容量的参与主体,应将其关口和用电设备相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确保上传的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稳定保持在线,并严格履约执行响应;申报实时备用容量的参与主体,应将其关口和用电设备相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具备接收省级平台调节或控制指令并按指令自动完成负荷调节或控制的能力。相关技术规范由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参与主体在加强需求响应备用容量建设及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选择合适的可调节负荷参与备用容量和需求响应,不得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不得包含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以及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荷。

2.评估标准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已签订协议的备用容量纳入需求响应资源库进行管理,根据迎峰度夏(冬)不同时段的情况,按月持续监测参与主体的备用容量状态,以确保其随时可调用。备用容量按照参与主体按月申报的月度备用容量计算。参与主体可于月底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月度备用容量。月度备用容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有效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

1)当月监测的可调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备用容量的比例大于等于80%;

2)在参与需求响应的过程中,实际响应负荷大于等于月度备用容量的80%,实际响应时间大于等于调用时间;

3)根据电网供需平衡实施需求响应的情况,全年有效执行次数(含实测验证)原则上应大于等于1。

(三)特殊情况判定

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响应执行前或响应执行过程中,要求参与主体提前取消或中止需求响应执行,造成参与主体出现无效响应和无效容量的情况,对参与主体仍按照有效响应和有效容量判定。

六、响应补偿

(一)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

1.响应补偿价格

1)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减少(增加)的用电负荷,按度电执行响应补偿价格。响应补偿金额=有效响应负荷×调用时间×响应补偿价格×响应速度系数×负荷响应率系数。具体响应补偿价格和相关系数标准如下:

1  响应补偿价格标准

响应类型

响应补偿价格(元/千瓦时)

削峰响应

3

填谷响应

1.5

 


2  响应速度系数

提前通知时间

响应速度系数

响应类型

日前

日前通知

1

日前需求响应

日内

6小时

1.2

快上快下需求响应

(小时级响应)

2-6小时(含6小时)

1.4

0.5-2小时(含2小时)

1.6

≤0.5小时

1.8

实时需求响应

(分钟级响应)

 

3  负荷响应率系数

负荷响应率I(%)

负荷响应率系数

I>120

超出120%部分:0

120%以内部分:1

110

1

90≤I≤110

1.2

80≤I<90

1

50≤I<80

0.5

I<50

0

2)因电力供需形势缓解需要提前取消需求响应执行,对参与主体按照原响应邀约计划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提前6小时以上取消:响应补偿金额=应约响应负荷×计划调用时间×响应补偿价格×响应速度系数×0.8。

提前6小时及以内取消:响应补偿金额=应约响应负荷×计划调用时间×响应补偿价格×响应速度系数。

3)因电力供需形势缓解需要提前中止需求响应执行,对参与主体按照调用和中止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响应补偿金额=调用补偿金额+中止补偿金额。

其中:

①调用补偿金额=有效响应负荷×实际调用时间×响应补偿价格×响应速度系数×负荷响应率系数。

②中止补偿金额=应约响应负荷×(计划调用时间-实际调用时间)×响应补偿价格×响应速度系数。

2.容量补偿价格

对纳入需求响应资源库,可供随时调用的快上快下和实时备用容量,按月执行容量补偿价格,并根据需求淡旺季进行差异化调整,其中,每年1、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容量补偿金额=月度备用容量×容量补偿价格。具体容量补偿价格如下:

4  容量补偿价格标准

备用容量类型

容量补偿价格

季节

快上快下备用容量

2元/千瓦·月

旺季

1元/千瓦·月

淡季

实时备用容量

4元/千瓦·月

旺季

2元/千瓦·月

淡季

(二)补偿结算

1.响应及容量补偿结算

每年迎峰度夏(冬)前,省电力公司分别于3月1日至3月31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统计汇总半年度需求响应执行结果和备用容量效果评估情况,测算各参与主体响应及容量补偿费用,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向省能源局报备,公示期1周,于公示结束的次月完成补偿费用发放。对响应及容量补偿费用有异议的参与主体应在公示期内进行反馈,省电力公司进行复核,确有错误及时修正,重新进行公示并向省能源局报备。

2.补偿发放方式

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用户的补偿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或直接支付。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与代理用户的补偿分成比例由双方按照需求响应代理协议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代理用户补偿费用按分成比例,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在结算电费时予以退补或直接支付,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补偿费用按分成比例,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供电公司结算支付。对于确实无法兑现补偿费用的参与主体,省电力公司及时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向省能源局报备,公示期30日,公示无异议后,视为放弃补偿费用,纳入尖峰电价资金池统筹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指导协调、整体推进和跟踪督促。省电力公司在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需求响应协议签订、启动执行、效果评估、补偿发放及省级平台建设运维等工作。各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供电公司做好用户筛选、申请确认和协议签订等工作,协调解决需求响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负责做好需求响应履约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实际,认真评估需求响应和备用容量能力,按协议要求参与实施需求响应。建立社会诉求沟通协调机制,各地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供电公司负责相关问题诉求的协调解决。

(二)做好宣传动员

各市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需求响应的宣传动员,精细化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摸排,组织具备条件的参与主体积极参与,引导高载能等用户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优质负荷参与快上快下需求响应,鼓励用户侧储能、楼宇空调、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灵活资源参与实时需求响应,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管理能力,充分调动各类需求响应资源。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支持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为电力需求响应提供代理服务,实现各类需求响应资源的高效聚合。

(三)加强技术支撑

省电力公司要保障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对参与主体的负荷管理装置、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及参与响应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登记,确保信息传输准确性和实时性,及时消除相关故障。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要充分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深入电力用户开展电能服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推动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建设,加强需求响应备用容量建设,为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做好技术支撑,鼓励提供综合节能、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

(四)强化跟踪监督

各市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要跟踪监测本地区需求响应执行情况,对削峰需求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响应负荷50%的参与主体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告知后仍不达标的,对参与主体和代理用户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省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需求响应全过程运行管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市场风险,及时将尖峰电价收支、需求响应实施等情况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将根据需要,对省电力公司、参与主体在需求响应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及成效进行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2.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参考文本)

3.电力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承诺书

4.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


附件1

 

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供电公司

乙方:                       (户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安徽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在满足安全生产与环保政策的总体要求前提下,自愿参与甲方组织的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根据响应指令执行到位,并严格按照协议确保备用容量在线可随时调用。

二、乙方申请参与以下需求响应(备用容量)

(一)基本信息

1. 报装容量          千伏安,运行容量          千伏安,夏季最高运行负荷          千瓦,冬季最高运行负荷          千瓦,空调负荷         千瓦。

(二)削峰需求响应

2. 参与日前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3. 参与快上快下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4. 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三)填谷需求响应

5. 参与日前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四)需求响应备用容量<, /p>

6. 参与快上快下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          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         千瓦;

7. 参与实时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          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         千瓦。

三、响应时段

实施削峰需求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用电高峰时段,实施填谷需求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用电低谷时段,具体时段在响应邀约中明确。

四、甲乙双方根据《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要求,履行各自权责。

五、乙方需求响应价格补偿发放账号

乙方账号户名:                  

乙方账号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六、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地电力管理部门调解。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一年。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2

 

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代理子用户)                  (户号:          

乙方(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甲乙双方根据安徽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已知悉《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2025年版)》规定的参与主体申请条件。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电力需求响应各项业务;

2. 全力配合乙方做好数据采集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3. 积极响应乙方的需求响应工作;

4. 根据应约的电力需求响应能力执行到位,并确保备用容量在线可随时调用。

5. 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信息安全防护相关工作;

6.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只能由乙方代理参与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作为甲方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参与需求响应的数据及时上传至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 加快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3.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并快速排除;

4. 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与环保政策的总体要求前提下,代理甲方自愿参与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根据响应指令组织甲方执行到位,并严格按照协议确保备用容量在线可随时调用;

5. 协助甲方完成需求响应策略制定及实施。

三、甲方申请参与以下需求响应负荷(备用容量)

(一)基本信息

1. 报装容量          千伏安,运行容量          千伏安,夏季最高运行负荷          千瓦,冬季最高运行负荷          千瓦,空调负荷         千瓦。

(二)削峰需求响应

2. 参与日前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3. 参与快上快下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4. 参与实时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三)填谷需求响应

5. 参与日前需求响应,响应负荷为          千瓦,最小响应时间为         小时。

(四)需求响应备用容量

6. 参与快上快下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          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         千瓦;

7. 参与实时备用容量,备用容量为          千瓦,其中空调容量为         千瓦。

四、响应时段

实施削峰需求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用电高峰时段,实施填谷需求响应的时间段原则上为用电低谷时段,具体时段在响应邀约中明确。

五、补偿分配

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公开透明的情况下确定价格补偿分配模式。需求响应得到的价格补偿,甲乙双方约定分成比例为:甲方      %,乙方      %。

六、甲乙双方需求响应价格补偿发放账号

甲方账号户名:                

甲方账号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账号户名:                

乙方账号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七、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地电力管理部门调解。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伍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壹份,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一年。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3

 

电力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承诺书

 

公司自愿参与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负荷聚合业务,并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章  公司陈述

1. 本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确认并有能力履行本承诺书。

2. 本公司确认和履行本承诺书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在确认本承诺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公司履行本承诺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法律行为。

4. 本承诺书的内容已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确定,本承诺书生效后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 本公司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承诺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  需求响应执行

1. 本公司已经符合国家及安徽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负荷聚合的各项申请条件,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条件。

2. 本公司对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相关政策和方案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从事负荷聚合工作。

3. 本公司将妥善保管省级平台账号及密码,不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市场主体,通过本公司账号开展的所有平台操作,均视为本公司行为。

4. 本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提交的资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三章  争议的解决

1. 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地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章  承诺书生效与期限

1. 本承诺书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确认生效。

2.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公司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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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需求响应基线计算方法

 

一、日前及快上快下削峰需求响应基线计算

1.响应日为工作日时,选取邀约日的前5个正常工作日(剔除有序用电执行日、需求响应日等)组成基线参考日集合。计算每一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i,以及5个参考日在需求响应时段的平均负荷Pav。若任一个Pavi<0.75*Pav,则将该日从参考日集合剔除;同时,向前依次递推另选,直到选满符合要求的5个参考日。原则上向前递推不超过45天,若不能选满5天,则选择4天作为参考日;若不能满足,则选择3天作为参考日;若仍不满足,则将最近的非工作日或响应日也视作工作日进行计算。参考日选定后,在参考日集合中剔除响应时段平均负荷值最低的参考日,并将剩余参考日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平均后得到基线平均负荷。若以上算法均未选取出有效参考日时,则将邀约日的前5个正常工作日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平均后作为基线平均负荷。

2.响应日为非工作日时,选取邀约日的前3个非工作日(剔除有序用电执行日、需求响应日等)作为基线参考日,基线计算方法与工作日相同。若以上算法均未选取出有效参考日时,则将邀约日的前3个非工作日对应时段的负荷平均后作为基线平均负荷。

二、实时削峰需求响应基线计算

实时需求响应的基线参考日选取与上述削峰需求响应相同,将响应执行前的2个小时作为修正窗口期,将响应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与参考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负荷之差绝对值作为调整量;在原基线负荷基础上全时段叠加该调整量,得到基线平均负荷。

三、日前填谷需求响应基线计算

日前填谷需求响应基线计算的基本原理同日前及快上快下削峰需求响应,参考日的剔除方式修改为Pavi>1.25*Pav。节假日填谷需求响应原则上直接选取未参与需求响应的历史同期作为参考日,有增减容变化的用户根据运行容量同比例调整基线。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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